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无法报销医疗费所产生的损失!【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尚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未为尚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合同期内,尚某被确诊患下咽恶性肿瘤,在近一年内多次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0余万元。出院后,尚某与物业公司就医疗费报销问题发生争议。尚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尚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尚某因无法报销医疗费所产生的损失,损失的数额应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和金额依法核定的可报销范围为准,故判决物业公司在可报销医疗费范围内向尚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经办机构已经确认不能补办手续或者即使补办手续也无法追溯享受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应以上述规定为限,具体金额可以委托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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