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原告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被告因给原告造成损失,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9月17日离职。2019年12月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令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尹某某工资39149元。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共计拖欠被告工资39149.5元未支付,而因被告设计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解决。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被告工资3914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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