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因涉嫌虚假诉讼不予支持【劳动纠纷案例】

【主要案情】

2017年9月12日,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工资25万余元及报销费用3万余元。章某陈述:其于2011年3月1日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3年7月起公司未再支付其工资。2016年2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2月26日,公司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出具欠薪证明一份,确认拖欠章某上述工资和报销款,同时口头承诺2016年10月底前结清,但嗣后未依约支付。章某据此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资欠款及报销费用。某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查,房地产公司欠薪期间章某未提供正常劳动。又查,工商登记信息系统显示某房地产公司目前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被注销,且涉及大量其他诉讼和执行案件,另有巨额债务尚未清偿。

 

【裁判意见】

经审理后认为,因某房地产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且有巨额债务未予清偿,而劳动报酬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故某房地产公司对欠薪事实的自认,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及背后的动机。因章某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其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过正常劳动,故对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费用报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时,要加大证据的审查力度。
就本案来看,在某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章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认为本案无法排除原、被告双方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判决对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上述意见的处理原则和精神。本案的处理对于防范虚假诉讼、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制度、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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