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纠纷案例】

原告:济南市xx酒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

被告:邓某

 

【案情摘要】

2017年10月,邓某入职酒店从事职工食堂的帮工工作,并在入职时与酒店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保险协议书”,双方约定邓某自愿放弃要求酒店为其开立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其中应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直接加入工资中一并发放。2020年2月中旬,酒店装修安排放假,之后邓某未再上班。2020年10月,邓某提起仲裁,以酒店未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邓某请求。酒店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双方之间订立的“自愿放弃保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终止,邓某于2020年10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判决酒店支付邓某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该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不缴纳社保协议后反悔的典型案例。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缴纳;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工资时予以代扣代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时为了眼前利益,会与用人单位形成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职工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本人应缴纳的社保部分发放到自己手里,这样到手的工资会多一些。而用人单位为此省下了应缴纳的社保费部分,还免除了为职工开户的程序,省钱省力。当真可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自愿放弃保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需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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