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范围不可被随意扩大【劳动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8年11月,冯某与该公司签订竞业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且约定公司在支付冯某的工资报酬时已包含竞业补偿金,若冯某违反竞业限制,需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最后一年年工资收入10倍的违约金。2020年4月冯某辞职,并于当月出现在某五金公司,与其人员沟通处理口罩设备。某科技公司与某五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销售口罩机。某科技公司以冯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诉请冯某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是公司的普通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某科技公司在冯某离职后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冯某不再负竞业限制义务。法院最终驳回了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同时,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依法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某科技公司与冯某约定在平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竞业补偿,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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